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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第2期 总第2期)

工会工作

防“非典”工作报道

理论探讨





工会工作

重庆工商大学工会 2003 年工作计划

 

  2003 年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以《工会法》、《重庆市工会教代会评估考核标准》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工会、教代会制度,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中心工作,落实“教师、职工强素质工程”,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一系列以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教职工教育素养的活动。努力构建工会工作“四大工程”(阳光工程、维权工程、强素质工程、工会组建工程),发挥工会、教代会在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矛盾和维护稳定的作用。

一、结合工会工作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作为本年度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教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

2 、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工会工作实际,拟在今年办好四期《重庆工商大教工》期刊,不定期编辑《工会工作简报》,及时报道工会信息,引导各部门工会工作的开展。

3 、加强教职工社团的规范管理。年内将对全校原有教职工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审批,规范和加强管理;对通过审批的教职工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根据学校教职工的实际情况,若条件成熟,组建新的教职工社团组织。

二、建立和完善工会、教代会制度,积极推进学校校务公开

1 、按照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在积极筹备成立“重庆工商大学工会、教代会筹备委员会”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重庆工商大学首届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成立工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以保证工会、教代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2 、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推行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公开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强校务公开专栏的管理,积极探索校务公开的有效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三、深化“送温暖工程”,认真履行维护职责,为教职工办实事

1 、认真履行维护职责,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大源头参与和维护的力度,积极参加学校重大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协助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作好调解工作,促进学校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工会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教职工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统一起来。

2 、关心教职工生活,认真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对特困教职工及身患重病的教职工给予慰问和关心,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为教职工排忧解难,做教职工的贴心人,使工会真正成为教职工之家。

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1 、为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的相互交流,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展现我校教职工团结、友好、多才多艺的精神风貌,工会将按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教职工参加“重庆工商大学首届春季田径运动会”,举办“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摄影作品展”、“秋季教职工软式排球比赛”。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活动,以陶冶教职工情操,活跃教职工生活,凝聚教职工人心。

2 、加强工会文化阵地建设,管好用好教职工活动中心,为教职工提供健康舒适的娱乐休闲场所。支持、帮助各种协会开展活动,丰富校园业余文化生活,以净化校园环境,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和女工工作管理

1 、按照《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2 、加强女工工作领导,以提高女职工素质为重点,积极支持女工委员会开展各种品位高、有特色的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管理

1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工会会员电子档案。组织开展一年一度重庆工商大学“先进职工小家”评选活动,继续开展号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会干部学习、培训活动,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会组织及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为工会工作正确履行职责和工会工作上台阶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加强工会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

3 、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工会活动费和福利费。

4 、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与兄弟院校的合作交流。探索出一条符合我校实际的新路。

 

学校举行庆祝“三 · 八”妇女节暨校女性人才研究小组成立大会

  2003 年 3 月 7 日下午 1 点整,在新教学楼 300 人学术报告厅举行了“庆祝‘三 · 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暨重庆工商大学女性人才研究小组成立大会”。校党委书记周希贤、校长王崇举、党委副书记朱伯兰、副校长朱淑芳、重庆市教科文卫工会主席王秀英、重庆市女性人才研究会领导以及学校的女专家、女教授、女学术带头人和各系、部、院党总支书记、副处级以上女干部、女性人才研究小组成员、工会主席、女工委员、女职工代表等近 300 人参加了大会,庆祝大会由校党委副书记朱伯兰副教授主持。

  会上校党委书记周希贤教授首先代表校党政向全校女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美好祝愿。他说,我校的女职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学校工作的中坚力量。她们兢兢业业、尽心尽责,以女性特有的坚韧、顽强、细心和爱心支撑起了工商大学的半边天。工商大学女性人才研究小组的成立,适应了新时期女性人才理论研究的需要,有利于女性人才的开发,有利于女性成才经验的总结,有利于女性成才之路的探索,有利于活跃学术氛围,更好地为加强学校建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重庆市教科文卫工会主席王秀英同志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重庆工商大学女工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代表上级工会向全校女教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

  会上工会常务副主席郑世华副教授宣读向全校女教职工发出的《争做学习创新女职工,为学校建设发展建功立业》倡议书。刘静副教授代表全校女职工表示坚决响应校工会的倡议。

  分管工会和女工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朱伯兰副教授在会上首先对校党政领导对女工工作和对女职工的关心、爱护、培养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并就女教职工的基本概况和女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向全校女职工提出要求:响应市妇联、市教科文卫工会的号召,响应学校工会的倡议,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积极投入到我校“教师、职工强素质工程”建设中,以昂扬向上的时代风姿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推动者,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先进文化的传播者,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去耕耘开创我们的美好生活。愿我校全体女教职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融全校女职工之情,汇全校女职工之智,举全校女职工之力,为我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上新的台阶,再建新的功业,充分展示重庆工商大学女职工的时代丰采。

  女性人才研究小组成立大会由组长杜继淑副教授主持,梁云教授宣读了女性人才研究小组章程,余纯丽副教授宣布了女性人才研究小组课题研究题目。

  最后,副校长朱淑芳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号召全校女同志自强不息、努力进取,真正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为工商大学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

 

教工文体社团管理条例出台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社团的管理,更好的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校工会制定出《重庆工商大学教工文体社团管理条例》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于 2003 年 3 月 15 日正式出台。

附:《重庆工商大学教工文体社团管理条例》

 

重庆工商大学教工文体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文体社团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团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文体生活,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由本校职工自愿申请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校内文体组织。

第三条 教工文体社团,应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批准后在校内开展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社团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内所有社团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校工会是教工文体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工文娱、体育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八条 教职工 10 人以上,可以申请成立社团。

第九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社团章程

3 、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电话。

4 、负责人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电话。

5 、成员数量及名单。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名称

2 、宗旨

3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4 、组织机构

5 、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6 、章程的修改程序

7 、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文体社团,可到党委宣传部领取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等材料交送校工会审查,签上意见后送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党委宣传部书面通知。

第四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社团改变名称,应到党委宣传部和工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因故解散,应到党委宣传部和工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党委宣传部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解散并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社团的活动计划,总结、指导社团工作。

第十七条 校工会定期检查、监督社团的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八条 校工会对社团的重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社团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活动,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九 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我校荣获重庆市 2002 年工会工作一等奖,女工工作先进集体

  2002 年校工会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工会的参与、维护、教育、建设职能,团结全校师生员工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在两校合并的过程中,顺利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荣获重庆市 2002 年工会工作一等奖。

  同样,我校女工工作在党政和各级工会领导下,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上级工会和女工部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突出维护职能,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为促进两校合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贡献,被评为重庆市女工工作先进集体。

 

我校获得“重庆市民主管理合格学校”称号。

  2002 年 11 月 18 日,我校接受了重庆市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评估领导小组对我校教代会制度、校务公开工作的评估,经认真审定,我校获得“重庆市民主管理合格学校”称号。

 

▲校工会举办 工会干部“十六大”精神、《工会法》学习培训会

  2003 年 3 月 21 日,校工会组织召开了重庆工商大学工会干部“十六大”精神、《工会法》学习培训会。全校工会干部近 90 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郑世华主持,校党委副书记朱伯兰副教授在会上作了学习“十六大”精神的专题报告,重庆市教科文卫工会主席王秀英同志就《工会法》作了详尽、生动的讲解,尤其是结合高等院校的特点,就高校工会干部如何执行工会法,在新时期如何搞好工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这次培训会,与会人员都深深地感觉到,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是非常必要的,大家更加明确作为工会干部自己肩上的责任,收益非浅。

 

积极组织全校教职工为扶贫对口县捐款

  3 月 21 日学校召开了 2003 年度扶贫工作会,布置了对口扶贫指标,据校工会汇总统计,截止到 4 月 15 日共有 26 个部门工会捐赠扶贫款 20990.70 元。其中机关工会捐赠 4945.5 元,总务工会捐赠 2770 元,其它各院系以及附属中学均有数额不等的捐款。

 

积极组织全校教职工为抗“非典”工作捐款

  4 月 30 日上午,学校召开紧急会议,号召为抗“非典型肺炎”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募捐。校工会立即安排落实具体工作,把学校的抗“非典”募捐通知及时传达到各个部门工会,各部门工会积极响应,仅半天时间,共募捐 17275 元。

 

校工会组织召开工会工作会

  2003 年 3 月 21 日— 22 日,校工会组织召开了“重庆工商大学 2003 年工会工作会”,全校工会干部近 90 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郑世华主持,校党委副书记朱伯兰副教授和重庆市教科文卫工会主席王秀英同志到会讲了话。会上,郑世华副主席总结了 2002 年度工会工作情况,并对 2003 年工会工作作了安排布置;工会副主席唐成蓉同志在会上对工会考评指标进行了说明并征求意见,同时布置了 2003 年女工工作,宣读了计划生育的有关条例及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相关内容。校计生办主任郭秀玲通报了我校 2002 年计生工作,并对有关情况作了说明。会后,举办了工会干部联谊活动,既丰富了文化生活,又陶冶了情操。

 

重庆工商大学第一届田径运动会举行,教职工踊跃参加

  2003 年 4 月 10 日至 11 日,在南岸校区运动场举行了重庆工商大学首届田径运动会。运动会由副校长朱淑芳教授主持,校党委书记周希贤教授宣布运动会开幕,校长王崇举教授代表学校党政工团讲话,希望本届运动会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充分展示新的工商大学师生员工精神风貌的大会。

  本届田径运动会由校体委主办,体育系、工会承办。教工组共分男女各四个组别,设 60 米、 100 米、 200 米、跳高、跳远、铅球、 4 × 100 米接力、 20 × 60 米迎面接力、篮球投篮接力 等 39 个项目 。教职工们踊跃参加,共计 1730 人次参加了此次运动会。

  经过两天紧张激烈的比赛,机关、总务、十九中、财政金融学院、实验实习中心、文学与新闻学院、理学院、会计学院获得团体总分前 8 名;机关工会代表队等 8 个队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杨军、王琰等 30 名教工获得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称号。




防“非典”工作报道 

  我国出现非典型性肺炎疫情以来,为确保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校园稳定,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做好非典型性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4 月 16 日,学校成立了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周希贤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黄志亮、党委副书记朱伯兰、副校长黄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根据教育部、重庆市委市府、市教委的要求,为了落实学校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学校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布置“非典”的防范工作。学校划拨 50 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以防治“非典”的各项工作。

 

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加大“防非”力度

  学校利用校报、广播、宣传橱窗等加强宣传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在校内张贴了 2000 余份《“非典”知识宣传挂图》及 4000 余份《防治“非典”应急 123 》,编印了宣传材料《防治非典型性肺炎须知》。这些资料张贴到了每一个学生宿舍,每一个教室,每一个办公室和公共场所,江北校区还将宣传资料发到每一个教职工家里。校工会还制作了预防“非典”的传单下发到各院系各部门,送到每个教职工手里,提醒广大教职工注意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有关防护。

  学校“关于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致全校师生员工的信”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引起强烈反响,信中强调了全校师生员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重庆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做到科学防范,积极参与,增强防治“非典”的自觉性,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带头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努力维护学校的秩序。

 

预防到位,防治“非典”传播

  为了保证全校师生员工不受“非典”的影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学校卫生科专门为师生员工熬预防性的大锅药;购买预防“非典”的药品发放给每位教职工。

  学校卫生科建立了发热门诊,设立发热药品专柜,配备相关药品和设备;实行每日日报制度;加强卫生科医护人员防护措施。

  校工会紧急购买口罩、体温计发给教职工。

  建立隔离室,对到市外疫区实习返校的教师、学生进行隔离观察,并妥善安排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坚持对办公楼、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教工活动中心、食堂、交通车等公共场所天天消毒。定期为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消毒。

 

加强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稳定

  周书记多次在学校召开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全校师生要提高认识,消除恐惧心理,切实抓好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各院系、各部门负责人是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一经发现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情况,学校将追究责任。落实“非典”防控措施,阻断“非典”在学校的传播,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学校在三个校区分别进行了三给预案实战演练,效果很好,演练中指挥系统通畅,工作人员到位迅速,操作程序较规范,学生配合,基本达到实战演习目的。

  加强了校园门岗检查,保证学校安全。教师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和请假条进出学校,给出入学校的家属、民工办理了出入证;关闭南岸校区侧门和江北校区西门,严格控制进出校人员。

  学校要求教职工和学生在此期间不出市、少离校;全校性大型活动暂不举行,全国性学术会议暂不举办;教职工一般不到市外开会或出差。

  在“五一”节期间,学校图书馆、教室、计算机房、教工活动中心一律免费开放,所有师生一律不得出市,外地学生一律不得回家,任何人不得到外地出差,各部门安排有专人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众志成城,支援抗击“非典”第一线

  在学校工会和团委的组织下,各部门工会、班级积极为抗击“非典”工作募捐,在短短的半天时间,教职工捐款 17275.00 元,学生捐款 7709.30 元,全校共捐款 24984.30 元,表现出了我校广大教职工对抗击非典的支持和决心。

  5 月 12 日护士节,江北校区“防非”工作领导小组,看望了工作在“防非”一线的卫生科医务人员,为他们送去了慰问,和他们亲切交谈,共商“防非”大计。

学校把防范“非典”,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师生身体健康和学校的稳定,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来抓。各级领导干部、全校师生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做好防范“非典”的有关工作。坚决克服忽视、麻痹的思想情绪,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坚决打好同“非典”作斗争的硬仗。

理论探讨

浅析现行法律对我国妇女权利的保护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郭 敏

 

[ 摘 要 ] 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是我国自 1949 年解放以来,国家和全社会一直关注和努力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男女生理的区别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直到现在,大多数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妇女权益的保护应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本文主要是拟通过浅析我国现行法律中保护妇女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飨各位女性同志,使得女性同志能很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并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关键词 ] 政治权利 文化权利 经济权利 人身权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男女平等 , 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需要。自从 1949 年解放以来,妇女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和努力的问题,从道德方面,曾经的那些“三从四德”、“贞节牌坊”、“男尊女卑”、“九个闺女不如一个瘸腿儿”等等都已不再是新中国的道德价值取向,取而代之的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国家也一直在努力。《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从根本上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一些原因,侵害妇女权利和权益的事实仍大有存在。在每年的大学生就业时,女生明显的要比男生更难就业,原因就在于女生生理方面要弱于男生。在婚姻生活中,女性便更处于弱势地位。前不久,放映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用影片的形式反映了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的突出,因家庭暴力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日益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 2.7 亿多个家庭,而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的。 1999 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 11 个市组织了 1589 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 29.2 %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地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 79.4% 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1997 年吉林省妇联接待此类信访 144 件, 1998 年为 401 件, 1999 年为 538 件。全国妇联 1997 年对 15 个省市的信访进行了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 34.5% , 1999 年全国 29 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访总数 112976 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有 8862 件,占婚姻家庭类的 15.86% 件。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实社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经济地位和受教育较低的女性存在,因而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导致的胁迫婚姻仍大有存在。另外,在刑事案件中,违背妇女性意愿的强奸罪、拐卖妇女和强迫卖淫等方面的刑事犯罪也占了刑事案件的相当部分。

  妇女权利和权益和保障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这是一个需要包括妇女同志在内的社会各个层面共同努力的问题。围绕妇女同志的权利和权益,国家制定了《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制法规,从妇女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给予了保护。作为我们妇女同志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内容,同时,要懂的如何利用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下面本文就浅析我国现有法津法规中与妇女权利权益相关的部分,希望能对妇女同志们了解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学习如何保护享有的权利和权益方面有所帮助。

一、法律保护的权益

  法律对妇女权利和权益的保护规定除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外,还散见于《刑法》、《婚姻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权利和权益:

(一)政治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详细的在第二款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二)经济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十三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劳动法》对四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都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第二款在福利待遇方面特别规定:“再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于丧偶妇女的财产权在第二款里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些法条从家庭婚姻关系角度保障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地位。

(三)文化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势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四)人身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三十五条:“妇女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与此相对应,《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劳动者管制……”;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该条看似与妇女权利无关,其实该条的规定目的也在于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不受伤害。与此相对应,《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三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刑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从法条本身内容看,是保护夫妻双方,而实质上,由于妇女在生理上处于弱势而使妇女往往属于被虐待者,所以实质是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与此相对应,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犯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救济。

  《劳动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对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方面,《刑法》在规定刑罚种类时,也对犯罪的妇女在刑罚作了例外的规定。《刑法》第四十九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法律救济方法

  当妇女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向有关包括法院在内的,政府、所在单位和妇女组织等请求法律救济。《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哪一项权益受到了侵犯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第八章作了详细规定: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妇女或者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情况,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均可向妇女组织投诉,然后由妇女组织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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